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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简介
时间:2025-1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保安沼地区检察院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自治区检察院的领导下,专门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对辖区监狱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盟市检察(分)院级建制。驻地在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检察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人事由自治区检察院管理,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兴安盟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属于自治区财政拨款的二级预算单位,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全额保障。

保安沼地区位于兴安盟扎赉特旗境内,东西与努文木仁乡、好力保镇两个乡镇毗邻,南与黑龙江省泰来县交界,北为嫩江支流绰尔河环抱,隔岸与黑龙江省龙江县相望,属绰尔河洪泛的沼泽地区。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根据中央关于将东南沿海一带的劳改犯向内蒙古等北方省、区迁移,解决罪犯坐吃闲饭问题的指示。经前期勘察、设计,1953年自治区决定在绰尔河下游右岸的保安沼地区兴修水利,建设劳改农场。1954年12月,以改造罪犯和农业生产为主业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国营保安沼机耕农场正式建成。起初,罪犯主要是从东南沿海转移过来的政治犯和国民党战犯,后逐渐转变为刑事犯。

随着农场生产和劳改管教任务的发展变化,该地区管理体制几经变革,所属单位历经撤并转改移,逐渐形成了以保安沼、乌塔其、乌兰三个监狱农场为主体的基本格局,成为内蒙古较大的服刑人员改造集中地,隶属于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习惯上称之为“保安沼地区”。

为配合劳改农场的工作,1956年由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派出一名驻场检察员承担保安沼地区劳改检察工作。因劳改检察任务日益繁重,1958年呼伦贝尔盟人民检察院亦派出一名驻场检察员,即由两级检察院共同派员驻场,负责劳改检察工作。1964年,以自治区检察院直接下派的名义,组成6人驻场检察组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由呼盟检察院代管。1964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设立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1965年,在驻场检察组基础上保安沼地区检察院正式组建。“文革”伊始即被取消,各项劳改检察业务由“军管会”代管。1980年11月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恢复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建制,作为自治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至此,保安沼地区检察院完成了由“人”到“组”、由“组”到“院”的历史变迁。

保安沼地区检察院虽是自治区检察院的派出院,但因地处兴安盟,远离领导机关,在其发展历程中,与当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建院至今,兴安盟盟委给予了有力支持,本地干部发挥了重要作用,上世纪八十年代,一度由兴安盟代行管理职责,代管后的保安沼检察分院检察长由兴安盟检察分院检察长兼任。

保安沼地区检察院现有内设机构6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司法警察支队。另外,在保安沼、乌塔其、乌兰3个监狱分别派驻有检察室。

保安沼地区远离都市繁华,检察人员常年以乡野为伴,与大墙相依,工作条件艰苦,生活环境闭塞。建院六十年来,历届班子和全体检察人员担当奉献,不畏苦难,准确把握自身定位,积极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做好罪犯改造的监督者和参与者,不负组织重托、不负职责所系,为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监管机关依法规范文明执法,保证刑罚正确执行发挥了积极作用,真正成为“千里外的监督岗、大墙下的红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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