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是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刻不容缓。
为全面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要求。9月6日,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对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细化工作要求。
9月7日,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定出台并讨论通过了《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黑涉恶罪犯刑罚执行检察工作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检察机关对涉黑涉恶罪犯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黑涉恶罪犯刑罚执行检察工作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结合当前刑罚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围绕开展涉黑涉恶罪犯刑罚执行检察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情形,对如何准确掌握涉黑涉恶罪犯刑罚执行情况,依法严格监督涉黑涉恶罪犯及其“保护伞”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发现涉黑涉恶罪犯刑罚执行不当的处置方式、打击监管场所出现的“牢头狱霸”现象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刑罚执行规范、严格。
牢头狱霸指的是在押犯中称王称霸、哄监闹狱、抗拒改造的首要分子。多指表面假装积极,上欺下压,横行监里,胡作非为的罪犯,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要建立与刑罚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的联络制度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扫黑除恶联动效应。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将组成专项检察组深入到各监狱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进行检察,强化对涉黑涉恶罪犯关押场所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暂行规定的相关工作要求,积极参与刑罚执行机关所开展的针对涉黑涉恶罪犯的专项教育活动,对监督中发现的可能形成涉及在押人员“牢头狱霸团伙”及其他团伙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严格审查、严格监督,依法严厉打击。切实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独特的、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