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薛某等6人的提请减刑案件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开庭审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李伟、检察官助理王磊依法出庭履职。
本次开庭审理的邓某以贩卖毒品罪被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薛某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在法庭审理中,检察员先发表了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对服刑人员邓某、薛某等6人进行了讯问,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对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的有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对法庭审理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 法庭调查结束后,服刑人员作最后陈述,检察员当庭发表检察意见。意见指出,服刑人员邓某、薛某等6人在本次考核评价周期内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与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将服刑人员邓某、薛某等6人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检察意见。
在减刑、假释类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加大监督力度,让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操作程序更加公开、公正,严谨、透明,切实让每一名认罪悔罪的服刑人员都能拥有减刑的机会,让法治的光辉照耀到每一个角落,把司法的权威体现在每一次刑罚变更执行当中。